uuboot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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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Sun 20:41, 08 May 2011 Post subject: 在2002年冬季 Supra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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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湖盛世牡丹,驴友共赏|||
下面这个案例请求网友帮助:
我与面某村一组(盖有村委会的公章)2001.12.31日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0年(2001.12.31日-2011年霜降),规定村委会提供桃树苗在承包地里种植桃树 [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先付五年承包费(已付过),到2006年霜降前交后五年的承包费,该合同在2002年已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在2002年冬季,因扩修省级道路占了一部分承包地(至今没有赔偿),到2006年按期交承包费时,一组没有收,说等确认剩余地亩数后再收,到2007年丈量过剩余的地亩数(原来是9.2亩,剩余6.49亩)后交承包费时,村委会说不能一次交五年了 [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镇ZF规定只能一年一交,因一组没有组长,一切事情都是村委会代管的,所以在2007.08.15日给村委会交了2006年霜降到2007年霜降这一年的承包费(交前五年的承包费收据和这一次的承包费收据都盖有村委会的公章)。在2007年霜降前交2007年霜降到2008年霜降这一年的承包费时,村委会不收并出具了一份作废合同的证明。2007.10.31日,我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合同有效,二审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发回重审,重审调查村委会主任 [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村委会主任说一组没有组长,村中小组的工作由村委会直接领导,重判合同有效。村委会又一次上诉到中院,在本次二审中,由于镇党委XX和下派到我村的村支部XX去法院说这个案件不能判,只能调解,在调解前中院通知村支部书记,让其去参加调解,村支部书记也答应了,可是第二天调解时他却不去,结果第二次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又发回重审。说部分事实不清可能是我于2007.10.31日起诉后 [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2008.01.04日村委会和镇ZF又让企业强行占了我承包地中的三亩多地(没有丈量,也没有赔偿)。
就以上情况,请求网友帮助我分析一下:
1:第一次二审以缺少当事人为由发回重审而不是缺少当事人,请问二审是不是使用法律错误,如是,应不应为此负责或赔偿损失,负什么责任。
2:在第二次二审中,镇党委书记去说情是不是干扰司法公正。
3:如我不要求再审,2008-2009年的经营权是不是我的,剩余的地我还种着,我能不能履行到合同期满。企业占的部分我应不应该要求赔偿 [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
4:如第一、二问题他负有责任,应到什么部门去追加或反应(再审除外)。
5:2002年扩路占地赔的款还没有赔偿,占地赔偿款已超过后五年的承包款,能不能算后五年的承包款已交齐。
祝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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