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lwxpe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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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Sat 15:55, 02 Apr 2011 Post subject: 杜绝假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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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假帐,定位会计责任主体
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三、强化对会计职业风险的认识和防范已成为会计领域的重要工作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一顽症,也是与目前会计职业风险弱化相关的。强化会计职业风险已成为当前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从会计职业的外部环境看,会计职业风险在不断地加大:①会计信息的作用及经济后果逐年加大,会计信息已从传统的报告受托管理责任逐步转为支持未来的投资决策,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已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第三权利人;②会计报告使用者依法自卫的能力和勇气在逐年增强,社会各界对会计的期望值与财务总监和会计人员的能力有较大差距;③法律上逐步强化了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民事、刑事及行政处罚。从会计职业的内部环境看,由于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会计专业判断能力和判断标准不断提高,会计风险在不断加大;短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暴露了很多经营风险,企业经营风险加大,企业经营失败的周期越来越快,导致会计风险在不断加大;当前许多会计人员没有认识到职业风险,没有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在会计工作中,缺乏规避法律风险的程序。因此,强化对会计职业风险的认识和防范,已经成为加强会计法律责任的相辅相成的工作。■编辑:吴桂静榔缗蹄目粒003年。月贾海洋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57条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作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但在担保人追偿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追偿权的实现方式,以及在债务人诉讼时效完成情况下担保人如何行使追偿权等问题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疑问,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必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一、追偿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根据《担保法》第31条、第57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享有追偿权的权利人是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以及依法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无效担保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过错是决定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担保人承担一定的代最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具有代偿责任的性质。追偿权的义务人类型比较复杂,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大体有如下情况:1、债务人,债务人永远是追偿权行使的对象;2、连带债务人,在有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比如债权人有两个以上的连带债务人时,连带债务人成为追偿权的义务人;3、反担保人,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既可以向债务人行使,也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承担无效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向有过错的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4、共同担保人,在有共同担保的情况下,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的担保人,除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也可以要求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担保责任。这一权利也属于追偿权的性质。二、追偿权行使条件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特指无效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星曩人帕■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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